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3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39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3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修元 即 文鼎 診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