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賴鴻毅
被   告 佳宣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麒棋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
2日以100年度中補字第668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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