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227號
原   告 甲○○
   ??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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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
複?代理人  范坤棠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9
月11日16時,在本院民事第?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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