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6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054元,應徵裁判費為新臺
  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6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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