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7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丁○○即反訴被告戊○○即反訴被告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熊家興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被告即反訴原告己○○被告即反訴原告甲○○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兼上列二人身分證統共同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丁○○應偕同戊○○、丙○到庭。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