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1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袁明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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