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79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吳文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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