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798號債權人 童美玲 即千鎰鋼鐵材料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慧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556,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因請求標的金額556,000元與請求原因事實二筆金額336,000元+18萬元=516,000元不符)㈢提出債務人慧普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