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惠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捌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