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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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88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江俊毅 相對人 吳瑞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2月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1月21日至116年1月2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瑞琴。嗣債務人吳瑞琴於86年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6年2月2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0年4月25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712,261元及利息、已計未收之違約金25,793元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約定書及變更借據契約書、放款帳戶基本資料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霧峰區│霧峰│霧峰│21-0037│建│26,623│45/10000│├─┼───┼────┼───┼───┼──────┼─┼─────┼──────┤│2│臺中市│霧峰區│霧峰│霧峰│372│建│1,091│45/1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霧峰區霧│鋼筋混凝土造│第一層:│││││3501│峰段霧峰小段│住家用、5層│42.50│平台等四項│││││21-0037地號││第二層:│面積:│全部│││├───────┤│26.47│36.99│││││臺中市霧峰區樟││第三層:││││││公北巷58弄35號││41.91││││││││第四層:││││││││41.91││││││││第五層:││││││││22.21││││││││合計:175│││├─┴──┴───────┴────────┴──────┴─────┴────┤│共同使用部分:霧峰段霧峰小段00000-000建號/面積:3,200.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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