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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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5號),本院虎尾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六簡字第3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棄損壞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物品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99年4月23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告訴撤回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