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30號上訴人億馥企業有限公司即被告
1樓法定代理人 鈕心璐
1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佳琳陳怡芳 間因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30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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