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德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德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德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0年6月8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1年7月,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89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