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45號抗告人 呂萬鑫 相對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相對人 張斗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所為之裁定(102年度中救字第5號)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在起訴前,為本案訴訟將來應繫屬之法院;在起訴後,依同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既及於各審級,則為本案訴訟現繫屬之法院。故於本案訴訟經法院裁判終結而脫離繫屬後,如當事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受訴法院即為上訴審法院,不因暫免範圍是否包括下級審訴訟費用而有不同。」、「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所明定,此為專屬管轄。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關於訴訟救助事件,自專屬於本院管轄。」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474號、82年度臺抗字第535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此亦有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532號、99年度臺抗字第104號裁定意旨可參。
三、抗告意旨略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086號與100年度中國簡字第3號案件間,起訴之當事人、起訴基礎事實之轉折經過、案情內容及證據舉證均有不同;且無法令規定證明指揮命令及破壞毀損他人之物為相對人之職務,自無從依國家賠償法之程序要求賠償;至如何用法,則為法院法官職權,爰依法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086號裁定駁回其訴。抗告人就該裁定提起抗告,並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抗告程序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固有提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臺中市西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然揆諸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及首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抗告人所提本案訴訟既經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訴而告終結脫離訴訟繫屬,則若其欲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者,其訴訟救助之受訴法院應為上訴審法院即本院合議庭,抗告人向原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與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已有未合,原審法院逕予裁定,亦有未洽。惟本院審酌就抗告人所提本案訴訟對相對人臺中市政府請求部分,抗告人前已就同一原因事實,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國家賠償之法律關係,對相對人臺中市政府起訴,經本院以100年度中國簡字第3號判決駁回其訴,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100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抗告人雖分就上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亦經本院以101年度國再易字第3號、101年度國再易字第5號判決駁回其訴等情,經本院職權調取101年度中簡字第2086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抗告人對於相對人臺中市政府之請求部分,應認已為前訴訟既判力效力所及,故抗告人此部分之訴並不合法;再就抗告人對相對人張斗輝請求部分,抗告人於起訴前並未踐行訴請國家賠償之協議先行程序,乃不符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則其對相對人張斗輝提起國家賠償訴訟部分,亦不合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67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抗告人就上開起訴不合法而經裁定駁回之情形提起抗告,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屬法律上顯無勝訴之望,故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本院自不予准許。從而,原審法院逕為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雖與訴訟救助聲請係為專屬管轄之要件尚有不符,惟就駁回聲請之結論則無二致,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意旨,原審判決依其他理由仍應認屬正當,故本件仍應以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黃佩韻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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