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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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372號原告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海倫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0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