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5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557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VirLinInternationalHoldingCo.,Limited、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VirLinInternationalHoldingCo.,Limited公司之中文譯名。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