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三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