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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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4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韋升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韋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5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138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