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秩字第24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被移送人 謝宏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4年11月1日芳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4年10月29日21時許。
㈡地點:彰化縣○○鄉○○村○○路與南平路口。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地,與少年 王詳 珽( 王詳珽 經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因細故出手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為佐: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少年王詳珽於警詢時之證言。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報告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