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許瑞展 被告 林元裕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5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簡佩珺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