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7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12,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9,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