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瑞呈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菖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承攬報酬及損害賠償,係以先後位聲明合併為之,依上規定,應以其中金額最高者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83萬3,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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