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陽股)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失蹤人 蕭麗麗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居住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於民國95年10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蕭麗麗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蕭麗麗於民國88年10月15日經列報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7年,復查無親屬戶籍資料,無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紀錄,且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亦無出入境紀錄、殯葬與死亡資料等語,業據提出新北○○○○○○○○○函、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勞工保險與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就診紀錄、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復有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函及函附失蹤人口個別查詢資料報表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失蹤人於88年10月15日經通報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失蹤人於88年10月15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失蹤人於失蹤時為44歲,故依法計算至95年10月15日失蹤滿7年,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家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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