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167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