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8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家祥 (原名 謝鎮光 )、 陳品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民國110年5月18日聲請狀附表關於違約金計算方式本金序號001、002、003之第二段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謝家祥(原名謝鎮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是否應由債務人陳品捷給付之?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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