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 鄭景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 楊江進 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必須兩造間先有訴訟案件繫屬,始得依上開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倘兩造間無訴訟案件,即無得適用上開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一,相對人前於41年6月26日查封登記迄今已逾66年,應已罹於時效,但相對人之年籍資料不詳,故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訴訟案件繫屬情形,經本院分案室函覆兩造現今並無案件繫屬,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索引卡查詢等在卷可憑,依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