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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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5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欣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當事人間因98年訴字第255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原審本訴部分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貳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上訴人就原審反訴部分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伍仟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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