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國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國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馬國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2部分及附表編號3、4部分,亦經本院各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1年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3日│107年1月19日至同年│107年4月13日││││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3780號│107年度偵字第10704│108年度偵字第20603││││號│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762號│108年度訴字第32號│108年度易字第28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1日│108年02月26日│108年10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762號│108年度訴字第32號│108年度易字第2853號││││││││├────┼───────────┼──────────┼──────────┤││判決│107年12月22日│108年03月25日│108年11月25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2,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740│附表編號3至4,應執│││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臺灣臺中地方檢│行有期徒刑1年2月。│││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222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05號。│└────────┴──────────────────────┴──────────┘┌────────┬──────────┬──────────┬──────────┐│編號│4│(空白)│(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20603│││││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8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853號││││├────┼──────────┼──────────┼──────────┤││判決│108年11月25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