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99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訟訴標的價額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中華民國98
民事第二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中華民國98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