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662號聲請人 鄭志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吉發克勞 ‧拔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本票共三紙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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