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天文 法定代理人 郭洪秀 双特別代理人 郭中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政哲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