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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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勝諒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勝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05年3月18日死亡,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60號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認分屬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為憑,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所請,應予准許。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已沾染毒品無法澈底析離,併依上開規定,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之名稱及數量│├──┼───────────────────────┤│一│甲基安非他命5包(均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分別為:│││1.5148公克、0.8678公克、1.3016公克、0.3272公克│││、0.3717公克)│├──┼───────────────────────┤│二│海洛因4包(均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合計:7.4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