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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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告 陳志彰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 律師被告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宏義 被告 王保圓 被告 王雨心 被告 王宏仁 被告 王宏偉 被告 王政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另提出準備書狀,說明:⑴撤回對「 王宏智 之繼承人」之訴的部分以後,本件被告還有哪些人?並詳載被告當事人的姓名及地址;⑵變更聲明後的訴之聲明內容;⑶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所依據法律條文或法律關係。並應提出得證明王保圓、王雨心、王宏仁、王宏偉、王政淵等人確實有在109年4月13日借款協議書上面親自簽名、蓋章的證據資料。【註:繕本請自行逕寄給被告,並應陳報已經將繕本送達給被告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