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5號原告 洪坤利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告 曾勇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36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15,36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7,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