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怡靜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國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