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73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員警於民國97年6月17日凌晨4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中山東路交岔路口,查獲被告非法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219號、97年度毒偵字第32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重約0.015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檢驗報告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淨重0.015│包裝之塑膠袋與所│││非他命1包│公克(因鑑│包裝之甲基安非他││││驗使用0.02│命於物理外觀上二││││0公克)│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7│││││月1日報告編號CH│││││/2008/60427號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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