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彥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彥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林彥銘因犯如附表所示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加重竊盜、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彥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01.24│99.01.24│99.11.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5│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5│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458號│458號│第93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交訴字第255號│99年度交訴字第255號│100年度易字第2410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19│99.10.19│100.09.2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交上訴字第2420號│99年度交上訴字第2420號│100年度易字第24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1.07│100.01.07│100.10.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備註│1456號(100執更4748編號│1456號(100執更4748編號│13100號(100執更4748編│││1-5定執行刑1年10月)│1-5定執行刑1年10月)│號1-5定執行刑1年10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彥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11.20│99.11.21│99年6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年度案號│第932號│第932號│232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410號│100年度易字第241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2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9.28│100.09.28│100.12.06│├─┼──────┼──────────┼──────────┼───────────┤│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410號│100年度易字第241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2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0.24│100.10.24│100.12.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備註│第13100號(100執更474│第13100號(100執更474│370號(偽造有價證券上訴│││8編號1-5定執行刑1年│8編號1-5定執行刑1年│三審)鈞股,定刑前執行│││10月)│10月)│至10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