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原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原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李昱瑩 被告 陳維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原簡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翁碧玲
法官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