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1132號、101年執字第5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林俊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俊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另更正編號1,最後事實審為「101年度訴字第577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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