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400號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魏碩衛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因與債務人佳鴻畜牧場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佳鴻畜牧場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資料(如稅籍資料等)。
二、提出佳鴻畜牧場之負責人 謝佳鴻 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