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佳玉 代理人 劉菁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與聲請人共同扶養父親 王興旺 之其餘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2.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父親現有無領取任何形式之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3.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王興旺看護及醫療費用之項目、相關資料及證明。
4.提出目前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