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友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鳳珠 上訴人即被告 張介原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吳天才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泰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2,3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6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潘宜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