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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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62號聲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進傳 、幸昶企業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費、相對人陳進傳第一類登記謄本、幸昶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通知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