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990號
聲請人 陳萬興
黃雅琳
陳政瑋
陳阿雲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111年審裁字第1505號裁定聲明
不服,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
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稱首開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111年審裁字
第1505號裁定,有違憲疑義等語,係就該不受理裁定聲明
不服,聲請於法不合,且情形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
大法官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