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98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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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988號
聲請人 林薛彩雲
林育德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
庭112年審裁字第758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58號裁定之當事人欄應增列記載「
訴訟代理人黃國益律師」。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
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
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58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漏列
訴訟代理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
大法官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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