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車號00-00號車牌壹面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騎乘懸掛偽造之車號00-00號車牌之機車於道路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8年10月26日以98年度偵字第11295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偽造之車號00-00號車牌0面,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前開物品,係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復為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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