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93號聲請人 謝和益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 蔡東泉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和益提出現金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和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5月2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已認罪,並於100年7月19日辯論終結,雖日後仍有上訴二審或待執行之問題,然上開羈押原因尚非不能以具保代替,爰准予提出現金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予以限制出境、出海,以確保嗣後審判及執行之進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蘇碧珠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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