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 賴佳鎂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被告 洪藝霖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兆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