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8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王家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3,278元,及其中49,960元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家勁於108年8月8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家勁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49,960元,而於11
1年6月6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3,318元,以上共計53,27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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