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江育俊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18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11月8日起至111年5月7日止,以本金66,866元為計算基礎,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1年5月8日起至111年8月7日止,以本金66,866元為計算基礎,按年息百分之0.369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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